租賃契約

訂單結帳付款後,會提供線上簽署的連結,請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簽署,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訂單。
請詳閱契約書

甲方:承租人     乙方:包子影像有限公司

 

 

第一條【租賃內容及付款】

  1. 乙方依本契約條款將租賃器材及相關配件(以下稱「承租物」)出租予甲方使用。
  2. 租賃期間、租金金額、取還件方式以訂單內容內容為準。
  3. 甲方應於預約時結清全額租金,並於取件時出示有效身分證件供乙方核對。

 

第二條【取件與取消政策】

  1. 取件日前 7 天(含)以前取消:可免費取消並全額退款。
  2. 取件日前 7 天內 (含當日):不可取消或退款。
  3. 未取件:未於取件日完成取件且未通知客服延後者,視同取消訂單且不予退款。
  4. 已取件:租期開始後不得取消或退款。
  5. 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取件,甲方得提供相關證明,經乙方審核後可全額退費。
  6. 若於取件時發現異常,應立即向乙方反映;若未即時通知而於返國後主張退費,乙方恕不受理。

 

第三條【所有權歸屬】

  1. 承租物及相關配件所有權均屬乙方所有,甲方僅享有租賃期間使用權,甲方應妥善使用並保管承租物。
  2. 甲方不得轉租、轉讓、設質、抵押、典當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承租物。
  3. 甲方於租賃期間應妥善使用承租物,不得拆解、改裝或進行損害性操作。

 

第四條【歸還期限與逾期處理】

  1. 甲方應於契約約定期限日準時歸還承租物,歸還時間依乙方公告之機場櫃檯營業時間為準。
  2. 若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內歸還承租物時,乙方得要求甲方支付 逾期違約金以原定日租金之兩倍計算至實際歸還日止。
  3. 若甲方因航班延誤無法於期限內歸還,請立即向乙方反映及提供相關證明,乙方審核後可提供最長12小時 免逾期違約金之緩衝期
  4. 甲方如於租期屆滿前提前歸還承租物,不得向乙方要求退還未使用期間之租金。
  5. 如承租物逾期7天還未被歸還,且無主動聯繫乙方做說明,將被視為被盜或遺失,乙方將依法追償承租物之市價全額賠償。(承租物市價如商品頁面所示)

 

第五條【歸還與檢測程序】

  1. 甲方歸還承租物時,機場櫃檯僅進行收件,甲方需在歸還時自行錄影確認承租物之功能正常及配件齊全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  2. 承租物從機場返還至乙方公司後,乙方將進行完整的點收及功能檢測。經乙方確認無誤後,方視為歸還完成。

 

第六條【遺失、損害賠償】

  1. 若承租物有遺失、損壞、配件缺失、外觀受損(除因自然使用折舊之情形外)等功能異常之狀況,
    經乙方或乙方委託之維修店檢驗,判斷屬人為因素所造成時,乙方得向甲方請求 損害賠償金
  2. 承租物的損壞賠償金,以乙方或乙方委託之維修店家之鑑定為準。乙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商家維修,
    或要求甲方賠償承租物之新品市價金額(承租物之市價金額如商品頁面所示)。
  3. 若使用造成承租物嚴重髒汙,或嚴重入塵,甲方需負責支付維修或清潔費用。
  4. 若租用期間發生器材損壞或遺失,請立即通知乙方客服,歸還前主動通報,僅需負擔損壞賠償金。
  5. 若未即時通報,經乙方檢測發現問題,除損壞賠償金外,另須負擔維修或更換期間之營業損失費
    (營業損失費以每日租金 50% 計算,最高不超過承租物新品市價的一半)。

 

第七條【免責聲明】

 

  1. 甲方使用承租物進行拍攝、錄音或其他創作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,概由甲方自行承擔。
  2. 甲方應自行備份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之資料,乙方無保管備份義務;若資料遺失或損壞造成甲方之損失,乙方亦無賠償責任。
  3. 若甲方為救援儲存裝置資料,應向乙方買斷該儲存裝置,方能送修。
  4. 若使用期間發生故障或異常時,應立即通知乙方並依指示處理,經乙方審核情況非人為因素後,方可提供部分退款。
  5. 上述退款金額以實際消費金額為上限,恕不受理因行程受影響、工作延誤或精神損失等額外賠償要求。

 

第八條【不可抗力與系統中斷】

若因天災、網路故障、系統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服務中斷,本公司保留取消任何訂單的權利。

 

第九條【適用法律、爭議解決及管轄】

  1. 若甲方違反契約條款,欠繳逾期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等,乙方將依法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之權利,並向甲方求償所產生之相關費用。
  2. 本合約之訂立、效力、解釋、履行及爭議的解決,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。
    任何因本契約發生爭議,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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